号: 003138857/202012-0002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0-12-05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0-12-05
生效日期: 2020-12-5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市监发〔2020〕185号 词: 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内容概述: 黄山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黄山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0-12-05 17:55 信息来源: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市局黄山高新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中心)、各直属单位:

《黄山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5日

黄山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宽容制度环境,逐步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落实稳企就业政策,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及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清单适用原则

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以事实为根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指导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未列入本清单,但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适用条件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1.适用于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宣传单等发布;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1.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1.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能使公众辨明为广告;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5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1.已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6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1.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7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1. 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的;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8

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9

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1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存档备查。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人未按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3

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4

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5

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或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6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1. 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4.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准予登记的。

17

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牌匾,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将名称字号简略。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名称字号并无实质性变化,对他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8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9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2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未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3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1.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在自有经营场所,利用门头牌匾、商品介绍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2

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3

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4

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提供方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送备案。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5

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提供方未将修改后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送备案。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6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参加传销。

首次参加传销且未参与组织策划、未发展新成员、积极配合调查。

3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9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0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1.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4

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1.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5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6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7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

4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5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1.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 

2.在售商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极少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4.可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菜市场、农贸市场、土产杂货店、小百货商品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51

违反《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违法收费金额较少,主动将违法收费金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

52

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

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

53

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公示不醒目。

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

5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5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5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三、下列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类型

应当具备的条件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

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的。

2

违反《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知其他单位和个人假冒专利,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

明知其他单位和个人假冒专利,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情节轻微的。

 

3

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2、涉案生猪产品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

4

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

1、涉及三级召回的;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5

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

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6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1、取得许可证后生产食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7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

1、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8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取得许可证后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9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1、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10

违反《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11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

1、履行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的其他网络食品安全义务,且网络交易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四、下列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类型

应当具备的条件

1

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2

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标签和说明书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不一致,未标注注册号。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或者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3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1、所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内容与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无直接联系;

3、不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者形象。

5

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2、属于社会救助对象。

6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

1、销售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食用农产品,且经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7

违反《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报告义务。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8

1、违反《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贮存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2、违反《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发现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没有停止销售。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2、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4、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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