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401-00023 信息分类: 检查内容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19-12-02
发布机构: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1-05
生效日期: 2019年12月2日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工作指引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4-01-05 14:31 信息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阅读次数:

    一、抽查事项

(一)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二)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三)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检查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二)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检查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设立文物商店,是否未经许可经营文物拍卖,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的商业活动。

(三)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检查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有关证照,检查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订)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

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