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105-002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13-09-03
发布机构: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5-27
生效日期: 2013年9月3日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2013〕87 号 词: 广告产业园区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7 10:58 信息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阅读次数:

各市、省直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发挥广告产业园区对促进广告业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对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9月3日

 

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发挥广告产业园区对促进广告业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对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是指在安徽省辖区内,具备一定广告产业规模,在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广告产业创新发展、广告人才交流培养等方面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并授牌的广告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广告产业园区发展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因地制宜、特色鲜明,具有明确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有利于提高区域内广告业的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第四条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认定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对辖区内的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以自愿、公开、效能为原则,坚持合理布局、统筹兼顾,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申请认定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符合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并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政策。

(三)以广告产业及直接关联产业为园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企业及直接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的50%以上。

(四)入驻园区的广告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广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其原创产品占有一定市场份额,重视广告科技研发,善于运用广告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媒体,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五)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园区规模适应产业集聚需要,有明确的地理边界。

(六)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园区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

(七)园区拥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的经营活动环境。

(八)园区拥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广告企业及广告从业人员提供人员培训、会务展览、信息咨询、中介服务、沟通交流等专业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

第七条 申报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广告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向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二)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符合条件的,经报请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第八条 申报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

(二)广告产业园区设立、建设相关文件,包括: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法人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广告产业园区的文件;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支持政策;

(四)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广告产业园区概况,包括位置、面积、基础设施、入园企业数量、总产值、纳税总额等;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园区内广告产业及主要企业发展情况;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情况;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五)《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中所填写数据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报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第十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广告产业园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文认定,并颁发“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牌匾。

第十一条 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广告产业园区及园区内广告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及时解决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问题,帮助、协调解决园区建设发展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 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本园区广告业发展和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组织对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状况进行考核。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工商局对园区上一年度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每年三月底前将评估情况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考核、评估的结果,在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广告产业园区。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认定的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予以摘牌。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园区资格的;

(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