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徽省2020年度电梯安装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电梯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检查电梯制造单位在电梯安装过程中落实电梯安全性能责任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局决定对全省电梯安装质量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局负责电梯安装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的部署、组织和结果公布等工作;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抽样样本和过程监督;省特检院负责检查的实施和结果统计分析等工作。
二、抽查对象
监督抽查对象为全省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经监督检验并投入使用的有机房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三、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有机房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自办理开工告知至监督检验合格整个过程的安装质量。
四、抽查方法
(一)汇总各市上报的抽查对象清单,在每个电梯品牌中随机抽取1台有机房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作为检查样品。
(二)检查组到达各市后,各市局派1名监察人员参加检查,负责通知相关电梯安装、制造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和作业人员到达指定地点配合检查,检查组根据工作方案(见附件1)和检查项目(见附件2)进行检查。
(三)检查组负责填写检查记录,检查结果需检查人员、监察人员和电梯制造单位、安装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检查结果一式四份分别由检查组、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单位、当地监察机构留存。
五、实施步骤
电梯安装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步骤:
(一)样本确认:2020年7月下旬;
(二)检查实施:2020年8月上旬至9月下旬;
(三)结果分析:2020年10月中旬;
(四)总结通报:2020年10月下旬。
六、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准备。各市局要高度重视全省电梯安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将此次检查的有关要求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有关电梯制造、安装、维保、使用单位,做好本地区的检查协调工作。检查人员要熟悉检查方案和检查内容,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检测器材准备。
(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检查人员应当场通报检查情况。监察人员要对查检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督促被检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有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要责令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立即整改,对隐患整改不彻底、不及时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检查组要将当日监督检查情况报省局。各市局要将此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报省局。
(三)积极运用好抽查结果。此次电梯安装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将对社会公布。各市要利用检查结果对电梯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监管,加大对检查排名靠后的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全省电梯安装质量的提升。
(四)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参加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检查过程中要落实防疫措施,遵守被检单位的防疫规定,不得违规开展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和礼品、不得侵害群众合法利益,保证检查结果公平公正。
联系人:郝家保 电话:0551-63356911
邮 箱:anhuitsc@163.com
附件:1.安徽省2020年度电梯安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2.电梯安装质量检查表
2020年8月6日
附件1
安徽省2020年度电梯安装质量
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依据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
二、抽查对象
全省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监督检验并投入使用的有机房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安装质量。
三、检查时间
2020年8月10日至9月25日。
四、检查分组
每个检查组共3人,分别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技术专家1名、市特检中心技术专家1名、电梯公司技术专家1名组成。每组设组长1名,负责协调具体检查工作。在合肥市检查时,省特检院专家不担任组长,由市特检中心技术专家担任。
五、检查协调
为保障对电梯安装质量及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协调、有序开展,省特检院谢倩(电话:0551-63356568)为监督抽查工作总协调人。省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联系人:华兵(电话:0551-63356082)、郝家保(电话:0551-63356911)。
六、检查方法
省局特设处将各市抽查工作任务密封后交由各小组组长,各小组到达指定地市后将工作任务交各市局特设科,特设科启封后按照工作顺序提前一天通知安装单位,告知其需要提前准备土建布置图、电气原理图、安装使用维护说明、施工过程记录、安装自检报告等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如果安装单位不能及时到达可授权委托由其在质保期内委托的维保单位配合并在现场检查意见上签字确认,委托必须有书面委托书。现场监督抽查后将检验首页一式4份分别交由相关人员,安装单位配合人员或其委托的配合人员在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每一单位抽查结束后,检查组组长要及时将抽查结果报告省局特种设备处。参与检查的安全监察人员做好相关情况的记录与处理工作。
七、纪律要求
检查人员不得在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泄露相关检查信息;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要遵纪守法,公平公正,不徇私舞弊,不谋私利;遵守保密原则,不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和商业机密;不得收取被检查单位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单位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等活动。
八、其他事项
(一)本次抽查工作,由省局委托中标单位省特检院承担抽查具体工作(联系人:洪程 联系电话:0551-63356556,手机:***;***)。抽查工作实施前,省特检院将组织全体检查人员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检查组长负责协调本组工作,合理安排行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工作。
(三)现场检查应填写《电梯安装质量检查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并于检查结束后及时交省特检院汇总(不迟于9月25日)。
(四)各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活动,不得无故拒绝检查。
附件2
电梯安装质量检查表
建设单位 |
|
||||
使用单位 |
|
联系人(电话) |
|
||
安装单位 |
|
联系人(电话) |
|
||
维保单位 |
|
联系人(电话) |
|
||
设备位置 |
|
产品编号 |
|
||
制造单位 |
|
型号 |
|
||
设备技术参数 |
额定载重量 |
|
额定速度 |
|
|
层站数 |
|
控制方式 |
|
||
检查依据 |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2002) 《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8-2009)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 10060-2011) |
||||
仪器设备 |
验电笔,钳形电流表,磁力线坠(5 米),塞尺(150mm),钢直尺(30cm),卷尺(5 米)等 |
||||
现场检查意见(可附页): |
|||||
检查人员签名: |
日期: |
||||
监察意见: |
|
|
|
|
|
|
|
监察人员签名: |
日期: |
||
经确认,我公司对现场检查结果无异议。 |
|||||
|
|
制造企业负责人签名: |
日期: |
||
|
|
安装企业负责人签名: |
日期: |
检查日期:
序号 |
项类 |
项目 名称 |
内容和要求 |
标准分值 |
扣分 |
备注 |
|||||
1 |
资料 |
技术档案 |
查验电梯技术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布置图、电气原理图、安装使用维护说明、施工过程记录、安装自检报告等),应与受检查电梯相符合。 |
2 |
|
|
|||||
2 |
机房 |
机房温度 |
机房内的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 |
1 |
|
|
|||||
3 |
通道和通道门 |
通往机房的通道应安全通畅;通道门宽度不应小于0.60m,高度不应小于1.80m,且不得向机房内开启。 |
2 |
|
|
||||||
4 |
曳引机承载梁 |
曳引机承载梁的入墙深度和是否回填处理等应符合电梯土建布置图要求。 |
1 |
|
|
||||||
5 |
机房吊钩 |
机房吊钩的位置、距离以及标识应符合电梯土建布置图要求。 |
1 |
|
|
||||||
6 |
机房地面孔洞 |
除了必要的功能性孔洞,机房地面不应有其他未做有效防护的多余孔洞;所有功能性孔洞应有凸出机房地面至少50mm的防护圈框。 |
2 |
|
|
||||||
7 |
安全和维修空间 |
驱动主机旋转部件上方应有不小于0.3m的垂直净空距离。 |
1 |
|
|
||||||
8 |
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 0.70m,宽度为 0.50 m 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 2m。 |
1 |
|
|
|||||||
9 |
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 0.50m ×0.60m 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 2m。 |
1 |
|
|
|||||||
10 |
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 0.50m ×0.60m 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 2m。 |
1 |
|
|
|||||||
11 |
应急救援措施 |
应急救援程序明晰;应急救援装置完好;应急救援实施安全、及时。 |
3 |
|
|
||||||
12 |
主开关 |
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
1 |
|
|
||||||
13 |
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
1 |
|
|
|||||||
14 |
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 |
2 |
|
|
|||||||
15 |
机房 |
接地 |
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 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
) 2 |
|
|
|||||
16 |
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
2 |
|
|
|||||||
17 |
电气配线 |
机房和井道内应按产品要求配线;软线和无护套电缆应在导管、线槽或能确保起到等效防护作用的装置中使用;护套电缆和橡套软电缆可明敷于井道或机房内使用,但不得明敷于地面。 |
1 |
|
|
||||||
18 |
导管、线槽的敷设应整齐牢固;线槽内导线总面积不应大于线槽净面积60%;导管内导线总面积不应大于导管内净面积 40%;软管固定间距不应大于lm,端头固定间距不应大于 0.1m。 |
1 |
|
|
|||||||
19 |
接地支线应采用黄绿相间的绝缘导线。 |
1 |
|
|
|||||||
20 |
端部固定 |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补偿链(如果有)的二次保护应符合要求。 |
2 |
|
|
||||||
21 |
限速器 |
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
2 |
|
|
||||||
22 |
机械部件防护 |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
2 |
|
|
||||||
23 |
驱动主机 |
曳引轮和导向轮轮缘端面相对水平面的垂直度在空载工况下均不宜大于 4/1000(设计上要求倾斜安装者除外)。 |
2 |
|
|
||||||
24 |
制动器 |
制动器动作应动作灵活,电梯运行时无擦碰等异常状况。 |
1 |
|
|
||||||
25 |
机房内相关警示标识 |
机房内的曳引轮、盘车手轮、松闸扳手、限速器以及曳引钢丝绳应有符合规定的颜色、运行方向、平层标记等标识信息。 |
2 |
|
|
||||||
26 |
井道和轿厢 |
轿顶护栏 |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 0.3m 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由扶手、0.l0m 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
1 |
|
|
|||||
27 |
当自由距离不大于 0.85m 时,扶手高度不小于 0.70m,当自由距离大于 0.85m 时,扶手高度不小于 1.10m。 |
1 |
|
|
|||||||
28 |
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 0.15m 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m。 |
1 |
|
|
|||||||
29 |
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 |
1 |
|
|
|||||||
30 |
紧急开锁装置 |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
2 |
|
|
||||||
31 |
门的锁紧 |
轿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 7mm 时才能启动。 |
2 |
|
|
||||||
32 |
门的闭合 |
(1)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
3 |
|
|
||||||
33 |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 5mm;电梯运行时不得互相碰擦。 |
2 |
|
|
||||||
34 |
层门固定、应急导向装置以及布线 |
层门框架的安装应固定可靠。 |
2 |
|
|
||||||
35 |
层门的应急导向装置性能可靠: 1、 层门上端与门框的挂轮固定可靠,功能完好; 2、 层门下端门滑块与层门地坎的连接和啮合应可靠有效,功能完好。 |
3 |
|
|
|||||||
36 |
层门相关电气安全装置的布线应齐全;每个层门的接地应可靠。 |
2 |
|
|
|||||||
37 |
地坎护脚板 |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 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
1 |
|
|
||||||
38 |
门地坎 |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 35 mm;在有效开门宽度范围内,该水平距离的偏差为 0~+3 mm。 |
2 |
|
|
||||||
39 |
平层准确度 |
电梯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宜在±10mm 范围内。 |
2 |
|
|
||||||
40 |
井道和轿厢 |
导轨 |
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 2 个导轨支架,其间距符合制造单位安装图纸要求,且一般不大于 2.50m(如果间距大于 2.50m 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
2 |
|
|
|||||
41 |
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 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
2 |
|
|
|||||||
42 |
每列导轨工作面每 5m 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 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 型对重导轨不大于 2.0mm。 |
2 |
|
|
|||||||
43 |
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 0~+2mm,对重导轨为 0~+3mm。 |
2 |
|
|
|||||||
44 |
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工作面接头处不应有连续缝隙,导轨接头处台阶不应大于0.05mm 如超过应修平,修平长度应大于 150mm。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接头处缝隙不应大于1.0mm,导轨工作面接头处台阶不应大于 0.15mm。 |
2 |
|
|
|||||||
45 |
随行 电缆 |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
1 |
|
|
||||||
46 |
井道 照明 |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
1 |
|
|
||||||
47 |
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
1 |
|
|
||||||
48 |
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 30m 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
2 |
|
|
|||||||
49 |
底坑 |
底坑设施与装置 |
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
2 |
|
|
|||||
50 |
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
2 |
|
|
|||||||
51 |
限速绳张紧装置 |
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
2 |
|
|
||||||
52 |
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
2 |
|
|
|||||||
53 |
底坑 |
缓冲器 |
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轿厢、对重的缓冲器撞板中心与缓冲器中心的偏差不应大于 20mm。 |
2 |
|
|
|||||
54 |
|
|
缓冲器的功能以及电气安全装置均有效。 |
1 |
|
|
|||||
55 |
|
爬梯和越程标识 |
底坑爬梯应设置固定可靠,且不能设置在涉及电梯运行的投影区域内。 |
1 |
|
|
|||||
56 |
|
|
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
1 |
|
|
|||||
57 |
|
井道内 防护 |
对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 0.30m 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 2.5m 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
1 |
|
|
|||||
58 |
运行试验和外观要求 |
运行 要求 |
电梯在整个运行全过程中,运动部件和其附近的固定件不应有擦碰现象。 |
2 |
|
|
|||||
59 |
电梯运行平稳,无异常晃动;起制动时无明显超重失重感。 |
2 |
|
|
|||||||
60 |
电梯运行时无异常声响、擦碰和撞击。 |
2 |
|
|
|||||||
61 |
外观质量要求 |
所有紧固件不应脱落或松动。 |
2 |
|
|
||||||
62 |
其他 |
|
符合率 |
|
|
备注:
1. 项目 1中的“技术档案”是有效确认现场安装工艺是否符合设计的重要参考。
2. 项目 30“紧急开锁装置”、 项目32“门的闭合”、 项目33“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项
目34—36“层门固定、应急导向装置以及布线”检查方法:抽取基站、端站以及 20%其他
层站查验。
3..项目 31“门的锁紧”检查方法:目测锁紧元件的啮合情况,认为啮合长度可能不足时测量电
气触点刚闭合时锁紧元件的啮合长度。
4. 所有项目发现不符合情况即扣分,如果该项目涉及多个分项,发现一处酌情扣0.5-1分,
直至该项扣至0分为止。
5. 扣分项目在“现场检查意见”栏用文字简要描述不符合的情况。
6. 检查发现未在表中列出的其他问题,在第项目62“其他”中描述清楚,不计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