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以下统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保证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对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或书面等技术性核查、评价活动。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具备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服务能力的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 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确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与委托评审机构签订委托评审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费用列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预算,支出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办理。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评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的内设机构;
(二)具有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所委托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相适应的在编或签有聘期不少于5年的工作人员和评审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九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组织技术评审的流程、评审关键控制点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
第十条 评审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主任评审员可以担任评审组长。
第十一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依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评审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评审组成员在组长的领导下,按照评审机构下达的评审任务,独立开展资质认定评审活动,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健全和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对承担资质认定委托任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四条 资质认定评审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经确认: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能力;
(二)从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三)身体健康,适合于本专业评审工作,通常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五)能进行计算机操作,能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相关的软件系统;
(六)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七)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主任评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作为评审员至少参加过6次及以上现场评审;
(二)新任主任评审员需经2名及以上主任评审员分别评价合格。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应当接受观察员的监督。观察员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承担。
第十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此前评审情况、分类监管、诚信档案、投诉信息,对已通过技术评审,但可能存在隐患或疑点的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复核或文件复核。
第三章 评审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的,向评审机构书面下达评审委托通知书。
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在收到评审委托通知书后,应根据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和专业类别,按照专业覆盖、就近就便的原则组建评审组,制定评审计划。评审组由1名组长、1名以上评审员或技术专家组成。 评审工作计划需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当及时将评审计划和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评审组长。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机构应当重新安排评审人员。变更评审工作计划需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评审工作2个工作日前,将现场评审通知抄报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评审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技术评审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技术评审。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现场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1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全面地做好评审记录。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交评审工作报告、评审记录及其相关见证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评审机构行为规范:
(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技术评审工作;
(二)应当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技术评审要求;
(三)应当遵守公正性的要求,不得开展向申请单位推销检验检测设备、技术资料、信息化系统、培训咨询服务等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推销产品、推荐服务;
(四)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技术评审工作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五)不得无故拒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评审任务;
(六)不得将评审工作转包或再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
(七)不得参与申请单位的生产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评审人员从事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接受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二)不得由申请单位承担住宿、交通等费用;
(三)评审工作期间,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和结论的吃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参与申请单位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六)不得向申请单位提供有偿或变相有偿咨询服务、推销产品或利用评审之便干预申请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不得与申请单位有利益关联。如有利益关联,应该主动向评审机构申请评审回避。
第二十九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技术评审组提交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评审记录及其相关见证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和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评审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评审人员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廉洁自律承诺书由评审组长在评审首次会议中宣读后交申请单位留存。申请单位应于现场评审结束后对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三条 申请单位对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评审机构反馈意见或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评审机构或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评审机构调查处理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并于年底前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本年度的评审工作总结。
第三十五条 评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对评审机构评审工作质量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抽查。
第三十七条 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视情节分别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暂停委托、永久不予委托的处理。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三)评审中发现问题未予记录的;
(四)评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实施评审工作的;
(六)增设许可条件或者降低许可条件评审的;
(七)未按照规定报告年度评审工作总结,或者机构、人员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或备案的;
(八)违反本办法二十七条规定的;
(九)评审机构的评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十)被认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评审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评审人员名录中剔除,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项目分类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食品类)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与环保类)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类)
(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公安刑事技术类)
(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类)
(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通用类)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分为:现场评审和书面审查。
(一)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的类型,包括首次评审、变更评审、复查评审和其他评审。
1.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提出申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2.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组织机构、工作场所、关键人员、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3.复查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证书延续,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资质是否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4.其他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处理申诉投诉等需要,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二)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的类型,包括变更审查和自我声明审查。
1.变更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法人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等发生变更,或自愿取消资质认定项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的书面审核。
2.自我声明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自我声明的书面审核。对于作出自我声明的检验检测机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其声明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