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106-0001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企业,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0-05-18
发布机构: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21-06-02
生效日期: 2020-5-18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皖市监发〔2020〕28 号 词: 标准创新
内容概述: 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性: 有效

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作者:标准化科 发布时间:2021-06-02 15:28 信息来源: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安徽高质量发展,表彰在安徽省标准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安徽省《贯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皖评组发〔201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是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设立,并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批确认的奖项。

第三条 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每5年评选1次。

第四条 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

第五条 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坚持以德为先、依法守规、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设立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第七条 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领导小组由省市场监管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方面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评选表彰工作方案;

(二)审议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评选表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承担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研究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规则等相关政策制度建议,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第八条 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由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征集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情况;

(三)提出完善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推荐材料的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组织、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第九条 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监督委员会由省市场监管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等方面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督工作;

(三)提出完善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奖励对象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标准项目奖的奖励对象是在我省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研制的以下标准:

(一)现行有效,实施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国家标准(含系列标准,下同);

(二)现行有效,在国家标准委完成备案且实施2年以上的行业标准;

(三)现行有效,在国家标准委完成备案且实施2年以上的地方标准;

(四)现行有效,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2年以上的团体标准;

(五)现行有效,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2年以上的企业标准;

(六)由我省相关组织机构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或ISO认可的其它国际标准组织发布2年以上、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

第十一条 组织奖的奖励对象是:

(一)在我省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组织机构;

(二)在我省的全国和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标准化工作组(SWG)和产业技术联盟;

(三)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个人奖的奖励对象是从事标准化工作,为我省标准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 标准项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聚焦原始创新技术、集成创新技术或重大瓶颈问题,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有重大作用;

(二)二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聚焦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有很大作用;

(三)三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聚焦具体产品、服务、工艺和管理创新,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作用。

第十四条 组织奖不分等级。申报组织奖的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规划、计划,在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中贡献突出,有效促进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

(二)科学运用标准化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创新性成果;

(三)注重标准化人才培养,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稳步发展的标准化人才队伍;

(四)在标准化科研、标准化教育、标准制修订、标准推广实施和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重要创新性成果,贡献突出。

第十五条 个人奖不分等级。申报个人奖的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政治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

(三)业绩显著。热爱标准化事业,有较强的专业素养,求实奉献,勇于创新,具有较高威信或影响力,取得公认的业绩;

(四)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 参评组织奖的单位,近5年应当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未被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参评个人奖的个人,近5年应当无违法违纪行为,未担任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有关集体和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司法审查的,应当暂停实施表彰。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按程序报省市场监管局审议通过后,报安徽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第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申报通知。推荐单位按照指南和通知要求组织有关方面申报。

第十九条 标准项目奖推荐单位为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组织奖和个人奖推荐单位为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申报奖项信息后,按照指南和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推荐单位审查。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择优遴选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标准项目、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各奖项推荐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被推荐的标准项目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应当与标准文本所列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一致。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不得再次推荐。已获得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不得再次推荐。

第二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时在官方网站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及个人奖候选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后要求退出评审的,推荐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退出评审的,下一届不得推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评审工作规则和评分标准,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推荐和受理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评审组成员名单,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

第二十六条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各等级标准项目奖和组织奖、个人奖推荐名单。

第二十七条 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初评的组织奖和个人奖候选者进行现场评审,深入考察候选组织和个人的业绩、影响力等,并对申报材料中有疑义的重要信息进行复核。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推荐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的组织和个人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征求同级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推荐单位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在相应奖项评审中回避:

(一)与纳入评选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或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二)与组织奖和个人奖申报单位、个人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三)与组织奖和个人奖推荐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情况。

第三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时在官方网站公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及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规定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十二条 涉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及参评标准项目创新性、贡献大小等的异议,推荐单位应当协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申报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三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领导小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书面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三十五条 异议处理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异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且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参评奖项可以进入当届评选下一环节;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结果维持不变的,可以参加下一届申报。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六条 领导小组召开审核会,以票决等方式确定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建议名单,报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省市场监管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获奖证书、奖金。

第三十七条 标准项目奖授奖限额为一等奖1个,奖金20万元;二等奖2个,每个奖金10万元;三等奖3个,每个奖金5万元;组织奖不分等级,授奖限额为5个,颁发获奖证书;个人奖不分等级,授奖限额为5个,颁发获奖证书。

 

第八章  监督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对表彰工作的举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

第四十条 对在表彰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并作为确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的重要依据。

参加评审的专家须签订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专家承诺书,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履行承诺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视情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必要时,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二条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三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单位。

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表彰。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严重违反表彰程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等情形的,应当撤销表彰,取消其下一届的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单位。

表彰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维护声誉。

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奖杯、奖牌及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五条 撤销表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严谨慎重、权责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场监管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程序实施。对被撤销表彰的个人,应当注销和收回其证书等,撤销其因获得表彰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并追缴所获得奖金等物质奖励,撤销决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对被撤销表彰奖励的集体,应当收回其证书等。

第四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予以纠正或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