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111-00042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11-0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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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05 14:43 信息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是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该文件2019年12月颁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文件明确规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

二是落实《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市监质〔2020〕65 号)细化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市监质〔2020〕65 号),对《暂行规定》进行细化,作为指导各省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具体依据。

三是落实2020年总局质量发展局召回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要求,2020年各省要在广泛宣传、落实总局19号令《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市级、县级的职责分工。

四是落实省人大代表建议要求。2018-2020年,省人大代表(查全炉)连续三年提出建议,要求《进一步建立日用消费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2019年831号提案)。为此,省局在答复代表建议的回函中提出,下一步完善我省召回工作制度,落实《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将制订《安徽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

二、起草过程

一是成立起草小组,启动起草工作。2020年4月,总局质量发展局召开召回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解读,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制定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省局质量发展处成立由处长任组长、召回工作负责人、缺陷产品召回中心专家和淮南、滁州、六安、安庆、芜湖、马鞍山等6个市局质量科长组成的起草小组,正式启动拟制工作。

二是召开研讨会,拟制基本框架。2020年7月,召开起草《暂行办法》研讨会,认真学习研究广东、江苏、浙江、江西四省已出台的《暂行办法》,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先后到11个市进行召回调研,结合我省实际,拟制了我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基本框架。

三是召开会审会,完成初稿拟制。2020年8月18日,在滁州市开展集中会审会,16个市局分管局长、质量科长和24个县区质量股长参会,集中审查讨论《暂行办法》基本框架,共同拟制《暂行办法》初稿,共32条。

四是召开专家评审会,完成征求意见稿。2020年10月28日,召开全省召回工作座谈会和业务技术培训会。期间,专门召开了召回技术专家座谈会,邀请总局质量发展局召回处领导、国家缺陷产品召回中心专家、省召回技术专家库部分成员、省市县召回机构技术人员参加座谈,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初稿。

五是召开基层座谈会,完成基层征求意见。2020年12月8日,在全省质量发展工作培训班期间,召集16个市局质量科长、部分县区质量股长、市级召回分中心和县级召回工作站一线技术人员座谈,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是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会议送审稿。2020年12月21日,专文向16个市局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2条,其中的6条11处予以采纳。2021年3月23日专文向省局内部9个相关处(局、中心)和三个相关的直属机构征求意见,共收到5个单位9条修改意见,均采纳,形成《暂行办法》(审查稿)。4月2日,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4月12日召开专题会议,会上法规处对《暂行办法》逐条逐项进行把关审查,删除1条,审改了15条,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最后形成《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12个部分24条。

(一)制定依据(第一条)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

(三)召回职责(第三条至第七条),主要细化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省市县三级召回召回技术机构职责(省级召回技术中心、市级召回技术分中心和县级召回工作站职责)和省局内部各相关处室职责。

(四)缺陷信息(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信息收集、信息上报、信息收集方式、信息分析、信息判断。

(五)召回实施(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召回程序、缺陷调查、调查方式、调查具体工作、缺陷情况处置。

(六)责令召回实施(第十八条)

(七)召回网站建设与功能、信息提示(第十九条)

(八)召回评估(第二十条)。明确对召回抽查、评估和后续处理

(九)召回过程中的违法处理(第二十一至二十二条)

(十)跨区域召回合作(二十三条)。开展长三角地区召回一体化建设和全国召回交流合作。

(十一)《暂行办法》出台日期(第二十四条)

(十二)附件部分(共12个附件及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