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112-0006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12-2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12-29 16:12 信息来源: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国市监科财发〔202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人才激励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创新人才计划(以下简称总局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建设一批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参照中央组织部《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和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科技创新人才计划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技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市场监管总局科技领军人才、市场监管总局青年拔尖人才和市场监管总局重点领域创新团队(以下统称创新人才和团队)。

第三条  总局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坚持党管人才、公平公正、择优选拔、重点支持的原则,并与国家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相衔接。

第四条  总局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遴选出20名科技领军人才、30名青年拔尖人才、10个重点领域创新团队。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总局科技创新人才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总局直属单位等作为推荐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创新人才和团队的组织推荐。

创新人才和团队所在单位作为依托单位,负责创新人才和团队的申报、日常管理和支持培养。

二、推荐条件

第六条  创新人才和团队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爱国奉献的高尚品德,坚持科学精神,严守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七条  科技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属于国家和总局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卡脖子技术或者解决0到1的关键问题,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

(二)近5年来主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或牵头承担国家/总局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任务。

(三)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表现出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五)拥有高级职称,年龄在48周岁以下。特殊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女性科技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0周岁。

第八条  青年拔尖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属于国家和总局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具有较好的创新发展潜力。

(二)近5年来主持承担市场监管领域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三)取得较高水平创新性成果,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拥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殊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女性科技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2周岁。

第九条  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属于国家和总局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

(二)近5年承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重大工程项目,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创新能力居专业技术领域前列,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其中市场监管部门核心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五)团队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3周岁,并同时符合科技领军人才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十条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在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推荐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  总局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按照申报、推荐、形式审查、初选、复选、公示、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依托单位根据要求,组织填报总局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申报材料,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基础上,充分发挥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推荐把关作用,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属推荐单位。总局直属单位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总局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形成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将推荐材料报送总局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善的,由推荐单位组织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不按期补正或补正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受理材料进行初选,按照限额的150%,投票确定进入复选名单。

第十六条  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复选。复选一般采取视频答辩方式,由创新人才和团队负责人陈述答辩,专家组独立打分,根据创新人才和团队的类型和数量要求,按照评分高低排序,提出入选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在总局官方网站公示入选建议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入选建议名单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书面实名提出异议。受理的异议问题,由推荐单位组织核查并向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可会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的,由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将入选名单报请总局领导批准,总局颁发证书并发文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在创新人才和团队推荐及评审过程中的涉密材料,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四、培养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优先推荐总局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申报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国家级科技创新人才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入选市场监管总局科技领军人才、市场监管总局青年拔尖人才的,可由依托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实施周期2年,经费使用试行包干制。依托单位可给予市场监管总局重点领域创新团队不低于市场监管总局科技领军人才的项目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总局科技计划稳定支持创新人才和团队围绕优势领域方向持续开展科学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创新人才和团队牵头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支持创新人才参与总局科技创新委员会活动,鼓励创新人才和团队参加总局科技战略研讨、科研需求凝练、技术评审评估等科技创新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创新人才和团队应积极参加总局科技咨询服务、技术援助等活动,及时为本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宣传报道,及时推广其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

第二十七条  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同行专家对总局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加强对创新人才和团队的管理。对违反科研诚信、违反职业道德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总局取消其入选资格,并收回证书。

涉及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置,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科技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