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205-00093 信息分类: 检查内容
主题分类: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5-1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5-14 09:33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有效应对疫情突发事件,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保障防疫物资、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现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采用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清晰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

三、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行为。

四、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强化行业自律和管理,引导会员或入驻商户合法守信经营。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罚;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