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104-00150 信息分类: 检查内容
主题分类: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4-2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04-28 15:35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各经营者: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守法守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黄山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现将有关价格政策法规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行为。

 二、经营者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采用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清晰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

 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罚;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