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302-0000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2-0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皖市监价〔2022〕4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2 18:42 信息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阅读次数: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

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非电网直接供电价格管理,规范供电主体电费收取行为,创优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省有关非电网直接供电政策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电网企业不直接收取电费,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以下简称“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  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当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第四条  供电主体应当公示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明细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项目、依据、等级、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附“公示参考表”)。

第五条  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七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公示的内容,在收费现场的醒目位置及时将当期电费收缴情况进行公示。相关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  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提示醒目。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供电主体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供电主体未按要求公示的,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反映。

第八条  供电主体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提醒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电主体电费收取的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供电主体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供电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