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黄山高新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
为加快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3〕1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做好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筑牢夯实监管基础制度
市局各相关科室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证照分离”改革、权责清单调整及省局相关工作要求、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和内容,并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更新。要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指导本业务条线各层级健全完善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到“全覆盖”“底数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精细化建设,将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分别按照许可类型、行业类别、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要素分类标注,不断提高“双随机”匹配的精准度。要不断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和细则,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方法和工作要求,切实增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科学性。
二、严格规范抽查计划管理
市局各相关科室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作为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扎实做好计划制定、计划实施、计划调整等环节工作,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市局各相关科室要牵头抓好本条线双随机抽查工作,对于市局统一发起的抽查任务,要强化统筹实施,有序做好分类建库、对象抽取、人员匹配、实地核查、公示处理等环节工作;对于各地或各级自行组织发起的任务,要加强督促指导和跟踪问效。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局计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分解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对省、市局统一发起的任务,原则上各地不再重复发起。要按照计划安排,坚持公开、公正原则,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对同一时间段内被不同任务抽取的检查对象,应当合并实施检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的各项抽查任务,原则上应当于10月底前完成,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动态调整的,应及时公开公告。
三、全面推行“一业一查”模式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按照“能联尽联”的原则,加大对同一行业领域涉及多个部门监管事项的整合力度,通过统筹开展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取代以往的多头重复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要聚焦民生、安全等重点领域,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涉及部门多、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以部门联合检查为原则、部门单独检查为例外,统一组织任务抽取,统一开展名单比对,统一实施联合检查。要将部门联合抽查纳入年度计划管理体系,与各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避免出现“两张皮”。对于纳入部门联合抽查的计划不再单独组织开展抽查,防止重复检查。对于积极拓展部门联合抽查领域和事项并取得成效的,将在营商环境考核中予以倾斜。
四、强化统筹运用信用监管
市局各相关科室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着眼提升监管效能,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现差异化监管规则在双随机抽查中的“应用尽用”。非企业市场主体的相关抽查事项尽量在市局智慧监管平台上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组织实施。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业务条线,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不断优化完善本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其他业务领域,要加大对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常态化运用,将双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与企业信用风险状况挂钩,持续提升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的综合研判,科学把握日常监管的重点和进度,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要加强告知承诺事项监管,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核查和公示,推动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和守法经营。
五、着力营造宽松监管环境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要贯彻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落实轻微违法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实行触发式监管、沙盒监管模式,积极营造宽松适度、“无事不扰”的监管环境。要更加注重市场主体感受,优化监管方式方法,除重点领域、特殊事项外,在按计划开展日常上门检查前,原则上要与市场主体联系,告知检查时间、检查事项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以高效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要强化事前沟通指导,鼓励各地以“一次上门”为契机,探索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
六、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实施
市局各相关科室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跟踪调度机制,切实发挥“双随机、一公开”在日常监管中的基本手段作用,不断提升市场监管效能。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条线监管的深度融合,强化与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网格化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的有效衔接,加快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体系。要及时总结分析评估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掌握监管中的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要加强考核评估,市局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相关工作目标考核及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确保相关要求落地落实、见质见效。
请各地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27日前将本单位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报送市局信用监管科。并于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并反馈至市局信用监管科。
附: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3年2月22日
附: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科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3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 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大型企业 |
全省790户,抽查比例50% |
395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7月至11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2 |
2023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
基数41户, 抽查比例5%。 |
2户 |
根据直销企业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3 |
2023年度网络交易平台情况抽查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经营者 |
基数为辖区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39户,抽查比例50%。 |
2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5月至11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4 |
2023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处牵头、广告监管处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基数83户,抽查比例4%。 |
3户 |
根据2022年抽检不合格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3年2月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5 |
2023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
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
约170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约34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11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6 |
2023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
基数152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 |
46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3年4月至11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7 |
2023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专利代理)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
基数188户,抽查比例27%。 |
50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20%,B类抽查比例5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3年4月至11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8 |
2023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只针对实缴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科、网络交易监管科、产品质量监管科、知识产权保护科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全市抽查基数约4.5万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 |
135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市场主体的抽查力度。 |
2023年3月至10月(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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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3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电价政策、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情况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价格监督检查局牵头组织)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行政区域内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100%全覆盖。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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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3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价格监督检查局牵头组织)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行政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5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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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3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3%。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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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3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广告监管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各地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超过4%。 |
各地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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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3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组织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市本级抽查基数共45户,市局抽查比例为10%(其中,2022年以来以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企业不少于一半)。县局按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查。 |
市本级抽查不低于5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市、县(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3年2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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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3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组织)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产品生产企业 |
市本级抽查基数共45户,市局抽查比例为10%。每户企业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抽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不少于5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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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至10月 |
按照产品质量抽检要求实施 |
15 |
2023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食品生产监管科牵头组织)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市级抽查基数约670户,抽查比例不低于5%。 |
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3年6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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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3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以上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抽查、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抽查比例为1.5%;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抽查比例2%。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3年2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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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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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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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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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3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科组织)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
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5%,突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 |
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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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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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3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至少完成1家抽查。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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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3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抽查比例不低于3%;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3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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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各级自行组织(食品抽检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在售食品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各地按计划实施 |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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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3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组织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基数1618户,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 |
约81户 |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
2023年4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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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23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组织)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比例25% |
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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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23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发起)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2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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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市、县级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2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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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23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按照10%比例抽取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2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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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按照3%的比例进行抽取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2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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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组织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抽查比例100% |
1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2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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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抽查比例5%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2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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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县(区)级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按照5%比例进行抽取。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2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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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23年度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广告监管科配合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全市基数3000户,抽查比例5%。 |
150户。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3年2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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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23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认证检测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省局发证的检验检测机构 |
基数约30户。市、县(区)局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
各级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
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
2023年5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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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23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科牵头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抽查比例5% |
2023年4月至10月 |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