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304-00073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准入,其他,创业,其他 发文日期: 2023-04-11
发布机构: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4-1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4-14 16:57 信息来源: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一、起草背景

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行为是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推动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有利于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黄山实际,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了《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走访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就规范其行为进行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于2023年3月份起草了 《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4月3日-7日,征求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和市局有关科室意见后,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于4月11日按照发文流程印发了《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共5部分。一是明确通知适用于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二是明确了中介服务有关内容:应当通过依法开展中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有关要求开展、提供登记中介服务;并规定了禁止从业行为。三是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有关的信息确认内容。四是明确信用管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体系对中介机构、中介从业人员相关登记业务进行动态评价并采取相应激励措施;中介机构评价认定为差等的有关标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的相应监管措施;对未依法办理登记的中介服务人员,登记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启动审慎审查监管程序。

四、主要特色和亮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黄山实际,明确和细化了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行为,为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中介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引、要求,也为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工作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指导性的工作指南。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主要做好《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通知》宣传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在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中的知晓度,便利市场主体在办理相关业务中获得更好的服务;二是加大贯彻力度,加强工作培训,全力推动政策尽快落实落地,切实方便市场主体。

六、名词解释

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在本市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市场主体登记中介从业人员是指掌握市场主体登记业务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代表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个人。

七、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通知》不理解之处,可向黄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559—2510380(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