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402-00049 信息分类: 法律法规规章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2-1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2023年第49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2-15 08:31 信息来源: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现就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管理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召回工作依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执行。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进口商对其产品安全负责,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产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确认产品存在缺陷但生产者、进口商未实施召回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其实施召回。

本公告所称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分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