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409-00108 信息分类: 工作动态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9-2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检查典型案例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9-29 14:48 信息来源: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染发类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家、省药监局统一部署,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用妆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发工作室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3月22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屯溪区某美发工作室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产品货架上摆放有21支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膏。该美发工作室经营场所存放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某美发工作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21支超过使用期限的染发膏,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6月3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祁门县某理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理发店的经营场所内发现11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中染发类化妆品9种,该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理发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11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12月25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区汤口镇某理发店开展监督检查。在该店货架发现6盒已经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浩鑫染发膏(霜)·九色茶,且当事人没有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等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