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制适用于本单位各科(室 、局、中心)、直属单位政府信息的动态调整工作。
第四条 本单位各科(室、局、中心)、直属单位应当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为: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本单位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本单位各科(室、局、中心)、直属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公开属性予以公开。
第六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七条 本机制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