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东临溪特色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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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市监处罚〔2025〕101号 |
休宁县东临溪特色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休宁县东临溪特色食品厂 |
92341022MA2R09TX4C |
陈祚胜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顶市酥4盒; 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3、罚款4000元。 罚没款合计:411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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