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002-0009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0-02-21
发布机构: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2-21
生效日期: 2020-02-21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市监发〔2020〕26号 词: 企业、复工复产、措施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1 15:52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市局黄山高新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中心)、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皖市监发〔2020〕10号)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医用防护物资供应支持医药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药监办秘〔2020〕15号),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各项措施一并贯彻落实。有关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落实不力的,视情严肃问责。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1日

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的有关措施,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措施并明确责任单位。

一、实行不见面办理等互联网政务服务

1.畅通电话咨询、政务网站、QQ、微信等多种政民互动服务渠道,及时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中的实际问题。(各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

2.全面落实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邮递办”“预约办”。对新开办企业提供公章刻制“免单”服务,对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等审批许可服务事项提供全流程免费邮寄服务。(登记注册局)

二、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3.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办理。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办结发证。(登记注册局、产品质量监管科)

4.疫情防控期间,新申请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非发酵性豆制品、茶叶、食糖分装等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试行告知承诺制。企业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企业条件的,各地可实施“先证后查”。加强后续检查,保障食品安全。(登记注册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5.对已通过医疗器械注册检验、且声明(或自我承诺)产品符合红外耳温计型式评价大纲要求的生产企业,先行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再实施技术审查或样机型式评价试验。(计量科)

6.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期满,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鼓励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特设科)

三、开辟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7.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实行容缺办理、特事特办。(登记注册局)

8.对于生产疫情防控产品的企业,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程序,暂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可在实地核查的同时组织现场抽样,实地核查和抽样检验均合格的,立即发证。(登记注册局、产品质量监管科)

9.指导和协助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增加有效供给。(医疗器械流通监管科)

四、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10.对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企业注销(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登记注册局)

11.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原有证书有效期限顺延至疫情解除后2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接受实地核查、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的企业,审查组织单位可延长实地核查、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的时限至疫情解除后2个月。(登记注册局、产品质量监管科)

12.自1月24日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允许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到期的,允许延期使用至当地疫情解除后90天内。(登记注册局、食品各科室)

13.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延续经营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注册局、药化流通监管科)

14.对到期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授权,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请复查。(计量科)

15.特种设备生产和移动式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许可(核准)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申请延期换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已申请评审换证但因疫情防控无法完成现场或其他方式评审的单位,审批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后,可以申请延期换证。(特设科、特检中心)

16.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的,允许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知识产权保护科)

五、优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17.推行特种设备大数据系统应用,实行网上告知、网上申报检验、网上使用登记、网上考试发证。(特设科、特检中心)

18.对列入疫情救治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车站等场所的特种设备,确保实施应急检验;对复工复产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优先安排检验,确保企业按时恢复生产;对维保有效期满的电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协商,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或者远程指导使用单位自行维保。(特设科、特检中心)

六、简化企业信用修复

19.将相关企业违法违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信用监管科)

20.充分运用短信、网络、媒体等渠道提示企业进行年报。除严重失信行为外,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流程,支持企业通过互联网或快递方式提交信用修复资料,指导企业实施信用修复。(信用监管科)

21.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公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对由于地址失联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和申请后不再进行实地核查,直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因受疫情影响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疫情防控期间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表现的“黑名单”企业,可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信用监管科)

七、严厉查处乱收费乱涨价违法违规行为

22.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治理违规涉企收费各项工作部署,严厉查处违规涉企收费行为。(价检局)

23.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防控物资生产、销售全环节价格总体平稳。(价检局、稽查两反局)

八、强化质量技术服务帮扶

24.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需求,开展网上受理,提供高效快捷的计量服务。(计量科)

25.积极做好标准信息服务,为企业提供涉及疫情防护用品、防疫安全、复工复产的标准资源查询、标准制定等服务,加强标准宣贯和标准实施指导。指导服务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条码。利用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平台,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疫情防控相关标准信息。(标准化科、办公室)

26.鼓励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新增防护用品检验检测能力。帮助并指导复工复产企业做好认证相关基础工作。(认证检测监管科)

九、优化知识产权申办及质押融资服务

27.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高效的线上专利业务办理、发明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咨询服务,鼓励社会公众专利申请、发明专利权(商标)质押登记等业务通过线上办理,实行网上办公。(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28.优先为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专利审查请求、专利权质押登记等提供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专利、商标申请,确定专人跟踪帮办。(知识产权保护科、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29.支持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对有需求的企业在线服务、全程指导,帮助对接落实金融、担保、保险等部门。对已办理发明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的企业可采用快递邮寄或电子文件等形式进行备案。(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十、减轻企业负担

30.疫情防控期间,市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市内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质检院、计量所、特检中心)

31.市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开辟疫情防控物品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免收疫情防控物品检验检测费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市内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送检的疫情防控物品一律免收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系统或其他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抗病毒药品、中药饮片等药品和食品等需要检验检测的,市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按照优先受理、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报告的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测(致病菌等微生物检测项目除外)。(质检院)

32.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与企业需求视情减免收费。(认证检测监管科)

33.鼓励各类农贸市场开办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场内经营者摊位费予以免收或减收。(食品流通监管科)

34.落实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扩大减缴企业覆盖面。(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35.从严从快查处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等涉及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复工复产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指导,先行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复工复产企业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行政执法支队)

十一、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

36.积极搭建企业与民生期望互通互信的平台,鼓励引导企业参加“三保”行动、履行社会责任,承诺加快恢复产能,保障防疫用品、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不涨、质量不降、供应不断。(各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

37.通过行业协会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对复工复产企业提供免费在线技术培训,协调解决防疫物资的采购,组织企业间互帮互济。(各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

38.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采购商依托网上平台开展网上交易,鼓励支持以直播、社交、短视频等新模式带动商品展销。(各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

39.严格落实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24小时值班制度,对涉及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方面的投诉举报咨询,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及时反馈,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2315指挥中心)

40.督促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加强晨检,做好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排查工作。(食品药品各科室)

41.对临聘人员较多的食品生产企业,采用线上培训、组织专家专业指导、组织检验机构开辟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服务通道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复工。(食品生产监管科)

42.支持餐饮单位开展线上餐饮服务,减少库存,扩大销售,保障群众日常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中的餐饮服务需求。(餐饮服务监管科)

    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黄市监发〔2020〕2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