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函

征集时间:[ 2021-08-08 ] 至 [ 2021-09-08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优化食品小作坊登记程序,提升登记服务效率和水平,现就《黄山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1年8月7日至9月7日。

二、公开方式

《黄山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文将登载在:

黄山市市场监管局网站(http://scjg.huangshan.gov.cn/)

黄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uangshan.gov.cn/)

三、提出意见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黄山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10号,邮政编码:245000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2、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huangshanshipin@126.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黄山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2521120(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黄晟。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四、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优化食品小作坊登记程序,提升登记服务效率和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局组织起草了《黄山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附件:黄山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7日

 

黄山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食品小作坊登记程序,提升登记服务效率和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是指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开告知的登记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依法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并承诺其符合登记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和提交的材料,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的行政审批工作方式。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食品小作坊变更和延续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工作。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工作。

第五条  实施告知承诺的食品小作坊类别,不包括《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和《黄山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18版)》规定的禁止食品小作坊在我市范围内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填写的信息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自身能满足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在登记证有效期内,登记证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等事项以及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与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登记的,应当在该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与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

第十条  申请变更、延续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告知承诺:

(一)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近二年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近二年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场制作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电子证书,当场送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电子证书。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电子证书发证日期为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

申请人不停止生产,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等条件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登记决定。

对变更或者延续申请,且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前制发撤销登记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告知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申请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十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的自听证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登记决定,对申请人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撤销登记决定书。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撤销后,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纸质证书的,收回纸质证书;颁发电子证书的,删除电子证书信息。

第十七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的申请人不具备原登记条件且无法联系,经公告后依然无法联系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依法注销其食品小作坊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在检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的方式审批。

第十九条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1-09-08 13:23

2021年8月7日,我机关就《黄山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共收到建议0条。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