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支持质量发展和品牌创建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全面落实《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黄字〔2018〕21号),加速培育竞争新优势,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局牵头草拟了《黄山市支持质量发展和品牌创建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27日。
二、公开方式
《黄山市支持质量发展和品牌创建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正文将登载在:
黄山市市场监管局网站(http://scjg.huangshan.gov.cn/)
黄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uangshan.gov.cn/)
三、提出意见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黄山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科(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10号,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支持质量发展和品牌创建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字样。
2、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hsscjg2021@163.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黄山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2521377(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谢羽。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四、起草过程
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0〕19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0〕17号),对促进包括我市质量发展在内的工作上台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上述办法对安徽省质量强县(区)、质量提升示范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创建和缺陷产品召回激励等没有覆盖,且两个办法对荣获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奖励标准不一致。基于上述背景,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借鉴学习周边城市做法,结合省对市质量工作考核要求和我市实际,商市财政局拟定了《黄山市支持质量发展和品牌创建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特此公告。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
黄山市支持质量发展和品牌创建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精神,全面落实《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黄字〔2018〕21号),加速培育竞争新优势,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黄山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质量强县(区)创建
1.开展安徽省质量强县(区)创建并通过市级预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省级验收并被命名表彰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支持质量提升示范区创建
2.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三、推进质量品牌建设
3.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4.评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四、激励缺陷产品召回
5.对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下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定召回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对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企业,不享受《黄山市支持质量发展和品牌创建若干政策》。
五、附则
6.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奖补按实际税收收益地政府承担。
7.本政策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公开发布。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
8.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对本政策施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对本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1-10-29 11:57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27日,我局就《黄山市支持质量发展和品牌创建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在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告期满,未收到意见建议。线下,我局向有关市直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见,收到修改意见1条。具体情况反馈如下:
建议将“奖补按实际税收收益地政府承担。”修改为“奖补由市本级专项资金统一安排。”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