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2〕76号

发布日期:2023-03-20 09:05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当事人: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20户企业(企业名称附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54492522T

营业场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园步行街B幢145号

法定代表人:叶光富

根据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安徽省工商局关于继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工商企监字〔2018〕123号)文件要求,我局开展了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清理工作,通过实地核查、税务比对等监督检查方式, 发现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20户企业2020、2021年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2022年10月28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发布《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20户企业仍未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相关手续,且我局通过对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20户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后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20户企业的企业名录,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黄山市拟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核查反馈表》1份,证明截止2022年6月30日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20户企业2020、2021年连续两年未申报企业年报且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证据三、《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网页打印件,证明本局于2022年10月28日发布催告公告的事实。

证据四: 《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20户企业上门告知但查无下落的事实。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其他方式送达处罚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1日在门户网站上发布《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18户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黄山经济开发区酷飞网吧及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班装饰设计中心2户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20户企业构成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超过六个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20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其他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在门户网站上刊载公告,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时起六十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栋,联系电话:0559-2355282);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 一份送局档案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20户企业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