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我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将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休宁县厚德载物水产店销售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休宁县厚德载物水产店销售的黑鱼,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2024-08-08,经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50μg/kg,实测值374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9月6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休宁县厚德载物水产店送达了检验报告,休宁县厚德载物水产店开展了产品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休宁县厚德载物水产店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休宁县厚德载物水产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休宁县爱芳水产店销售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休宁县爱芳水产店销售的黑鱼,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2024-08-08,经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50μg/kg,实测值203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9月6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休宁县爱芳水产店送达了检验报告,休宁县爱芳水产店开展了产品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休宁县爱芳水产店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休宁县爱芳水产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