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307-00040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主题分类: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7-0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发布黄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参考样式的通知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7-06 10:12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全市停车场各产权人(经营者):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参考样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码标价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凡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经营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均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停车场入口、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

(三)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公示牌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管理单位、备案编码、车位数量、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服务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免费时段、免费及优惠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参考样式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政府定价类或者市场调节价类收费公示牌参考样式,自行设计制作: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参照附件:政府定价类(绿牌)样式,并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规定自行调整制作。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参照附件:市场调节价类(蓝牌)样式自行调整制作。

三、全面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共同维护正常、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如有调整,经营者应及时更换收费公示牌,确保收费公示准确性。

(四)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停车场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附件:黄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参考样式(1).xlsx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