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401-00056 信息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1-10
发布机构: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1-10
生效日期: 2024-01-10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公共服务指南(2023版)
内容概述: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指南(2023版) 性: 有效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指南(2023年版)

作者:江明 发布时间:2024-01-10 16:45 信息来源: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

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

5.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2号令)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一)投诉:消费者

(二)举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一)投诉: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二)举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五、申报材料

(一)投诉:消费者向12315机构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2.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3.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二)举报:举报人向12315机构举报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六、服务流程

接收投诉举报后,分流至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办理时限

自接收投诉举报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分流至下一级。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电话:0559-12315,2538938

 

证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已列为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服务流程指南见市政务服务网

https://hs.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departmentHoem.html?deptCode=34101015000000000000&cityCode=341000000000&cityName=%25E9%25BB%2584%25E5%25B1%25B1%25E5%25B8%2582)

 

申请增加、减少证照

已列为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服务流程指南见市政务服务网

https://hs.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departmentHoem.html?deptCode=34101015000000000000&cityCode=341000000000&cityName=%25E9%25BB%2584%25E5%25B1%25B1%25E5%25B8%2582)

 

 

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发布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草案经过审定后,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三、服务流程

主动发布

四、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电话:05592521380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主动发布。

七、办理时限

按照计划。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电话:0559—2538938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9—2534035

网址:https://www.ah315.cn/city/?city=3410

 

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发布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 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 申请条件

无。

五、 申报材料

无。

六、 服务流程

拟定消费调查评议方案实施调查统计、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约谈问题企业公布调查、评议结果向消费者发布消费提醒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 办理时限

无。

八、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9—2534035

网址:https://www.ah315.cn/city/?city=3410 

 

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二、 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公民。

四、 申请条件

无。

五、 申报材料

无。

六、 服务流程

无。

七、 办理时限

无。

八、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 咨询方式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9—2534035 

网址:https://www.ah315.cn/city/?city=3410

 

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二、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本省范围内从事相关生活消费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法登记注册满两年且无违法记录的,均可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填写《诚信承诺企业联盟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特许经营许可证等;

3.企业诚信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1.本着自愿申请加入原则,入盟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做到守法诚信经营、遇有消费争议主动和解,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2.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入盟企业初审,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并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3.“联盟有效期两年。期满后企业不提出退出的或者未被消保委清退的,自动顺延,无须重新申请加盟。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9—2534035  

网址:https://www.ah315.cn/city/?city=3410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

一、 办理依据

作为国际消联成员,中国消费者协会每年发文要求组织开展好好315宣传活动。

二、 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公民。

四、 申请条件

无。

五、 申报材料

无。

六、 服务流程

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纪念活动。

七、 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

八、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 咨询方式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9—2534035 

网址:https://www.ah315.cn/city/?city=3410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二、 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 申请条件

无。

五、 申报材料

无。

六、 服务流程

根据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及消费调查等情况,将发现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七、 办理时限

无。

八、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9—2534035

网址:https://www.ah315.cn/city/?city=3410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三、服务对象

黄山市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合作社等。

四、申请条件

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企业必须是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

五、申报材料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近2年,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县(区、市)局出具的核验报告。

4.专用标志首次被申请使用,应附该产品技术标准。

六、服务流程

1.组织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办理使用申请。

2.审核推荐:受理后进行审核,修改无误后统一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并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审核。

3.批准发布: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审核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获批企业即可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七、办理时间

分批组织申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电话:0559-2521391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二、承办机构

黄山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三、服务对象

申请计量检定、校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相应的服务需求时。

五、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就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及工作计量器具的进行检定或校准,提出申请。

2.签订协议:双方在沟通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依据合同评审确定的依据、要求和方法等,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3.服务实施:根据国家、地方、部门的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服务时限

依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限。

七、收费依据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等文件或合同约定。

八、咨询方式

黄山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电话:0559-2514747

 

 

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三、服务对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四、申请条件

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需求。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的编制和发布。组织专家编写、审定和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发布,供使用单位查询参考。

2.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观摩。每年选定1至2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同类单位观摩交流。

七、办理时限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的编制和发布按照规划依次完成;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观摩每年至少开展1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0559-2510428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03 号)。

3.《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办202059 号)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围绕服务民生、安全使用主线,突出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及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主题,面向社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五进活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播放讲解特种设备事故典型案例和现场宣传教育服务等富有特色的宣教活动,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五进”活动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

1.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社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教活动”启动仪式,加大特种设备“铸安”行动宣传力度,调动民众参与特种设备安全防范热情;

2.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校园:播放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视频影像等资料,推动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培育中小学生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

3.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企业:举办“特种设备事故案例”专题讲座,对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典型宣传、隐患曝光和安全知识普及;

4.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家庭:向城镇百姓家庭发放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材料、画册等宣传品,引导市民了解并安全使用特种设备。

5.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农村:向百姓发放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材料、画册等宣传品,引导百姓了解并安全使用特种设备;

七、办理时限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0559-2510428

 

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

一、办理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增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普事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主动发布。

七、办理时限

按照计划。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电话:0559-2521391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二十五)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统一部署,统一印制海报、知识手册等宣传品,联合各区县同时开展活动,并邀请知名媒体进行跟踪报道。

七、办理时限

每年6月-7月

九、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 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科

电话:0559-2521696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一、办理依据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组委会下发活动通知;

2.市市场监管局下发活动通知,制定活动方案。

3.各地制定宣传周活动方案,围绕主题,聚焦产业,服务企业,积极开展宣传周各项活动。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电话:0559-2521361


专利政策咨询

已列为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服务流程指南见市政务服务网。

 

 

专利维权资助

一、办理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5〕61号):统筹科技资金,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省、市或县(市、区)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资助额度国内维权分别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分别不超过10万元。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64号):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统筹科技资金,对专利权人维权费用分级、按比例给予资助。

二、承办机构

知识产权促进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涉外专利维权补助的对象为涉外专利维权纠纷中,在本市登记注册或常驻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统称本省当事人,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

2.申请涉外专利维权补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行政处理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二)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三)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3.申请人填写《涉外专利维权补助申报表》。

五、申报材料

1.《涉外专利维权补助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                

3.专利权属证明;                         

4.行政处理决定、司法文书等;             

5.费用凭证。

六、服务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并填写意见报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创新服务部。

3.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会进行审核、公示,并按规定发放资助。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知识产权促进科

电话:0559-2521361

 

 

小微企业名录公示

[办事服务流程指南见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址:https://xwqy.gsxt.gov.cn/]

 

 

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一、办理依据

《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号):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访问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查询相关栏目。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

电话:0559-2521361

 

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在黄山政务服务网完成CA认证的登录用户。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在黄山政务服务网完成CA认证并登录;

2.进入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查询。

七、办理时限

实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

电话:0559-2330606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指南(2023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