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406-00007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6-12
发布机构: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6-1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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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药品对外包装印刷是否有硬性要求的问题的答复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6-12 19:37 信息来源: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咨询: 药品对外包装印刷是否有硬性要求的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同一种药品不同厂家外包装印刷是不同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于药品标签的字体、字号、颜色、位置和比例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第二十五条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第二十六条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我局工作人员已于6月12日电话答复来电人,来电人对答复内容满意。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再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督管理科具体联系。联系人:许方东;联系电话:0559-2330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