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潇潇餐饮店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
1 |
黄市监处罚〔2025〕269号 |
黄山市屯溪区潇潇餐饮店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
黄山市屯溪区潇潇餐饮店 |
92341002MAD0KCU899 |
庞小丽 |
对其商品的主料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 |
当事人对其商品的主料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
待履行 |
|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