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之四——低速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行动篇
黄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结合低速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行动,查获了一批违规电动自行车等不合格产品,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行出厂未经强制认证产品案
2021年12月28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市屯溪区某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5辆电动三轮车,产品铭牌标示厂名为黄山市某车辆制造厂,该车行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该车行擅自出厂未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伪造厂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处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行销售无产品名称等标识的安全帽案
2021年12月22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黄山区某车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内有头盔对外销售或者赠送给购买电瓶车的客户,当事人现场陈述,销售或赠送的头盔实则为安全帽,考虑到经济成本,店内的头盔没有选择有3C认证的,而是选择价格较低的安全帽。现场发现的11顶安全帽,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厂址及警示标志。该车行销售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厂址及警示标志的安全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定。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90元的罚款。
案例三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2022年1月6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随机监督抽检。2022年1月19日,经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和尺寸限值两个项目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经查,2021年10月26日,当事人从某公司以2075元/辆的价格购进电动自行车4辆,除检验用车辆其余3辆已售出,货值金额10000元,违法所得1275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7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行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电动三轮车案
2022年1月4日,黟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车行进行检查。在该车行发现一辆电动三轮车,车辆铭牌上未标注3C认证标志,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车3C认证证明文件。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归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摩托车”产品种类,销售涉案车辆需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三轮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车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汤口某车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1年12月21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车行经营的低速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与实际不符,且店内货架上有一台鹰狮®汽油链锯,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打开包装盒内见产品说明书,显示产品执行标准为GB/T5392-2004。而汽油链锯铭牌显示,型号:5800、排量:54CC、功率:2.2KW、重量5.0Kg。与说明书执行标准不符。当事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且经营外包装无中文标识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当事人处于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