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之二 药品领域违法案件篇
今年以来,黄山市市场监管系统以“一十百千万”工程为抓手,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即 “围绕一个中心(民生领域)、开展十项行动(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知识产权、商标、广告、医疗器械、计量、价格)、发布百个案例、办理千个案件、规范万个企业、服务百万群众”,推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取得新的成绩,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保障人民群众最现实最直接的幸福安全。
案例一、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屯溪区某小吃店未经许可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2023年1月6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依法对屯溪区某小吃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Panadol Extra paracetamol等18种无中文标签的境外药品,且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18种境外药品和违法所得10358.5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祁山镇某卫生室
在治疗室存放过期药品案
2023年2月21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祁山镇某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卫生室的中医治疗室内发现1盒消喘膏和2盒复方丁香开胃贴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在治疗室内存放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卫生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3盒过期的药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诊所使用过期的药品
及未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建立购进记录案
2023年1月11日,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双节打假集中行动要求,依法对黄山区某内科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药品货架上发现3瓶复方醋酸氟轻松酊、1瓶盐酸雷尼替丁胶囊已过期。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的药品及未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涉案药品;2、处10000元的罚款。
案例四、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卫生室从未具有药品
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1月10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室进行检查,现场在冰箱内发现4瓶人血白蛋白与非药品混放。经查,该卫生室共从某零售药店购进12瓶人血白蛋白,货值金额合计2260元,违法所得1460元。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卫生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4盒人血白蛋白,没收违法所得146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未取得
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2023年3月16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平台投诉举报件信息依法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货架上发现有一盒已拆封的云南白药创可贴(内有34片)。经查,该超市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该超市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1.没收“云南白药创可贴”34片;2.没收违法所得1元;3.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