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之一 反食品浪费篇
今年以来,黄山市市场监管系统以“一十百千万”工程为抓手,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即 “围绕一个中心(民生领域)、开展十项行动(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知识产权、商标、广告、医疗器械、计量、价格)、发布百个案例、办理千个案件、规范万个企业、服务百万群众”,推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取得新的成绩,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保障人民群众最现实最直接的幸福安全。
案例一、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区某渔庄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 3月 31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黄山区某渔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徽州区某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3年4月1日,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徽州区某菜馆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适量点餐进行提示说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后厨和消费者用餐后餐桌上发现遗留一定数量的剩菜。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黄山市徽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未实施有效措施制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3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内虽然张贴有宣传反食品浪费的标语,但该校师生仍存在较为严重的食品浪费,对浪费食品的师生亦未及时提醒和纠正。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土菜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3日,黟县市场监管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黟县某土菜馆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菜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2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专项检查时,发现黄山区汤口镇某菜馆用餐结束的餐桌上摆放有大量剩菜,存在食品浪费现象,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明知消费者点餐过量却不加劝阻,未主动履行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职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
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该菜馆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