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元旦春节打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2-06 09:47信息来源: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聚焦民生热点和社会关切,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坚持生产源头、流通渠道、消费终端多环节打击,切实保障节日市场平稳有序。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有力震慑违法分子,现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12月7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区检查发现一台正在使用的门式起重机,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门式起重机的出厂资料和检验报告。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村某猪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4年1月10日,歙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王村镇派出所、王村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位于歙县王村镇某猪肉店进行检查,在门口肉摊上发现有若干猪肉,猪肉上未盖检验检疫合格印章,现场称重35kg,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猪肉的检验检疫相关证明材料。经查,上述生猪未进行检验检疫,当事人未依法取得“两证一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经农业农村局认定为“白条肉”。该猪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

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猪肉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35kg,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发布虚假广告、假冒专利的行为案

2024年1月2日,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徽州区某商行就消费者通过12315平台举报的广告违法事项进行核查。经查,该商行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销售的商品有“防脱育发洗发生发固发密发控油蓬松去屑止痒无硅油洗头膏”“国家专利认证”字样,在产品详情中标注有“持国家发明专利 专利号:202110837220.X”等内容。该商行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有效佐证材料,执法人员经查验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该专利为无效专利。该商行发布商品性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商行假冒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徽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商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77.64元,罚款1177.6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区某文化用品商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12月2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山区某文化用品商行进行监督检查,该商行货架上有“狼人杀”游戏卡牌珍藏版2盒、“狼人杀”游戏卡牌豪华版3盒,该5盒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全球最流行的杀人游戏”字样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该商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商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2024年1月16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2023)皖检JQ字第04646号,受检单位黄山某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产品名称盛世彩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结构与主体稳定性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GB24426-2015、GB19593-2015标准,依据《黄山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判定为不合格。屯溪区局执法人员当即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六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案

2024年1月18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对某公司经营场所二楼处于使用状态的电梯(西侧货梯)进行检查,现场拨打电梯应急救援电话,现场无人接听。

该公司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