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之五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篇
黄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查处了多起药械化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灌装化妆品案
2024年8月26日,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某公司通过分装容器将大桶的洗发水沐浴露擅自灌装到各个宾馆客房供客人免费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发现酒店客房洗手间内安装有洗发沐浴二合一黄色容器,外包装印有“洗发沐浴二合一”字样,无其他任何标识和生产日期保质期,并在酒店库房内发现一大桶洗发沐浴露,该公司将洗发沐浴露用分装器灌装后放置于酒店洗浴间内供顾客使用。
该公司灌装化妆品,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并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和《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发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4年6月18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美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未标注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且外包盒标注的信息与盒内产品标签不一致玫卡琪烫发乳5盒;未标注产品名称和使用期限的玫卡琪烫发水2盒;未标注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的逸飘彩褪浅粉2盒;未标注使用期限的净香语自然黑染发膏1盒。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玫卡琪烫发乳5盒、玫卡琪烫发水2盒、逸飘彩褪浅粉2盒、净香语自然黑染发膏1盒;2.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 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黟县某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1月3日,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黟县某店检查时,在该店发现1盒泊泉雅雪润无暇气垫BB霜,该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BB霜1盒,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口腔诊所在治疗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2月20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屯溪区某口腔诊所经营场所内第二诊室的操作台下方第一个抽屉内有一叠“弹性镍钛弓丝”,其中8袋(1支/袋)弹性镍钛弓丝生产日期为2020-11-02,失效日期为2023-11-01。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屯溪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的弹性镍钛弓丝”8袋和罚款5000元的决定。
案例五 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11月17日,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徽州区某口腔诊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见该诊所诊室抽屉内一盒已开封使用的AHPLus根管充填材料,已超过有效期。经查,该诊所购进“AHPLus根管充填材料”用于病人牙科根管治疗时未制作进货查验记录,未按照有效期限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涉案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后未及时清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因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小,且无证据表明在超过有效期限后用于诊疗活动,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徽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12月28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区某理发店开展检查。在该店发现已超过使用期限的热烫膏2盒、烫发液1支。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黄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以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足浴店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3年12月27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山区汤口镇某足浴店进行检查,在该店二楼营业场所发现16瓶雅博尔薰衣草按摩乳,其中9瓶已开封使用。在该雅博尔薰衣草按摩乳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生产商:广州绿芝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见包装、保质期:三年、产地:广东·广州、净含量:500ml,在该产品瓶身可见喷码,标有2022/12/26、2023/12/25两个日期。本局依法对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扣押处理并于2024年1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的该雅博尔按摩乳日期标注错误,该化妆品产品备案显示保质期三年,外包装标注的限用日期与生产日期仅间隔一年。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制度,未能查验该化妆品限用日期标注错误。涉案化妆品总货值139.3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9月22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在治疗室正面矮柜第一层发现1盒已开封的朗致勒马回注射液,内盒装有8支注射液。经查,该注射液是从不具有批发资格的卫生室购进。
该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卫生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8支注射液和违法所得120元,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