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之三制止餐饮浪费篇

发布日期:2024-10-12 17:29信息来源: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黄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休宁县某餐厅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1月26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接信访人反映休宁县某餐厅强制顾客消费,对待顾客态度蛮横,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核查,发现存在该情况。该餐厅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的规定。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排档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8月8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区某大排档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大排档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大排档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祁门县某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3月26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祁门县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针对包厢消费者仅提供10元/份的大份米饭,无其他小份规格可供选择。该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饭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0月10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屯溪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0月11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歙县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小吃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

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小吃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