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之二产品质量安全篇
今年以来,黄山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结合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严厉查处特种设备、电动自行车等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现将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省某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5年3月20日至25日,根据举报线索,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省某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维保任务的6家电梯使用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在开展电梯维保时存在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保养及未按规定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6月26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12.49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4月9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山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台未经检验的黄色电动叉车正在使用。该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于2025年3月购入,自3月底开始使用至4月9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6月10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6日,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车库内发现有138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大于350mm,138辆电动自行车随机混放,大部分涉案车辆未粘贴警示标志。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5年1月3日,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1元、罚款15.40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祁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24年12月27日,黄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依法对祁门县综合大市场内4台电梯(自动扶梯)进行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涉案电梯均不合格,要求检验合格前停止使用。2024年12月30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上述电梯检验不合格线索,依法对涉案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台电梯处于停用状态,另3台电梯正在运行且有人乘用。经查,涉案电梯的使用单位为祁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涉案电梯未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30日使用了其中3台电梯。上述检验中心于2025年1月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电梯的出入口防护装置、紧急停止开关、安全标志、扶手装置等项目不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要求。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5年5月28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休宁县某燃气设备经营部销售标识虚假和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5年9月2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反映有流动人员上门推销液化石油气减压阀。执法人员于当日到榆村乡藏溪村检查,发现当事人安装液化石油气减压阀1个,未见到产品合格证。当事人随身携带仅有1个包装盒,产品实物与外包装标示生产单位、商品条形码扫码显示持有人均不一致。9月8日上午,执法人员再次在休宁县商山镇杨庄村下庄组发现当事人及其员工上门推销安装瓶装液化石油气减压阀。在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检查发现有13个皇米冠®燃气减压阀(无包装),并有两本新国标燃气自闭阀安装服务收据,另见一个产品包装盒和一张使用说明书。同日,执法人员随同当事人到其租住房屋处检查,在房屋的堂屋内检查发现有一个纸壳箱,盒内见有2扎产品责任保险卡、6个包装完好的皇米冠®瓶装液化石油气防爆(过流切断)减压阀,另见地面上堆放着12个同上的产品空包装盒,屋内摆放的人力三轮车内发现有一包已开封的包裹内有38本未开具的新国标燃气自闭阀安装服务收据,1本单栏收据。上述产品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均未被封固。经协查,上述产品标示生产单位等信息不实。执法人员对在当事人经营者租住房屋内现场扣押的皇米冠®瓶装液化石油气防爆(过流切断)减压阀抽样送检,检验检测报告判定结构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和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因涉嫌犯罪,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