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50000元!徽州区某经营户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案
近日,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结一起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案件,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5日,正值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元旦春节两节打假专项行动期间,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百货经营主体进行检查时,发现在经营场所的进口化妆品销售专柜上摆放有待售的FX眼药水银色、FX眼药水金色若干,产品外包装正面均用日文标注有“第2類医薬品”字样,在产品中文标签上标注有“作用:缓解眼疲劳 缓解干涩 消炎 眼痒 眼病预防、原产国:日本”等内容。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扣押,经批准后立案开展调查。
经查,涉案产品系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自2021年6月起多次从深圳市某贸易商行购进上述产品用于经营,购进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验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和合格证明即上架销售直至案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以案释法: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对销售的商品应尽到审查义务,尤需注意产品类别符合经营范围、产品来源合法、产品质量合格。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海淘药品需谨慎,很多国外上市的药品,没有在我国取得上市许可,如果我们在国外购买后带回国内自用,不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应当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安全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