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市场监管局调处老年人购买保健食品消费纠纷

发布日期:2022-07-15 17:40信息来源: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休宁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2022年3月,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孙大爷反映今年初在县城某经营部购买了五瓶 “五行硒片”,食用后感觉没有起到自己想要的保健作用,更没有达到商家宣传的可以滋补身体的效果,孙大爷怀疑商家虚假宣传,自己购买的只是普通的钙片,于是要求退货退款。

接诉后,休宁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商家核查,经查,商家销售的“五行硒片”为保健食品。工作人员认真查看该保健食品外包装和说明书,审核店内广告和宣传内容,暂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告知商家,产品宣传必须以使用说明书为准,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针对双方的消费纠纷,经调解,商家同意全额退款830元,双方达成一致,孙大爷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限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商家在向消费者推荐保健食品时,要如实客观的告知商品真实情况,不得夸大其词,更不能有虚假宣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保健食品仅对人体的机能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不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患有疾病应接受正确的药物治疗。每种保健食品都有适宜的人群和不适宜人群,选购时应注意,购买前最好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