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腌腊肉制品安全风险告诫书
全市腌腊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腌腊肉制品安全风险告诫如下:
一、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禁止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经营食品。
四、禁止超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腌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防控亚硝酸盐残留超标风险,餐饮服务单位自制腌腊肉制品严禁使用亚硝酸盐。
五、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方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六、腌腊肉制品应在符合温度、湿度要求的场所贮存,离地离墙存放,需冷藏或冷冻的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加工前应检查腌腊肉制品感官性状,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