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管理,结合黄山实际,我局起草了《黄山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1年6月23日至7月23日。
二、公开方式
《黄山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文将登载在:
黄山市市场监管局网站(http://scjg.huangshan.gov.cn/)
黄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uangshan.gov.cn/)
三、提出意见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标准科(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10号,邮政编码:245000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2、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hsbz4545@126.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标准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2514545(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胡广誉、冯芙蓉。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黄山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起草过程
市市场监管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黄山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6月23日至7月23日。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
黄山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山市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市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指导协调黄山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和实施,对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培训,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及其他区域城市相关部门的协作交流,通过地方标准的联合制定、共同实施等方式,融入区域协同发展。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五条 满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
第六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等工作。
第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申报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市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归口单位,对收集的立项建议进行统一审查、协调后,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条 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应当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及电子文本:
(一)黄山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附件1);
(二)黄山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2);
(三)黄山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任务书(附件3);
(四)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标准草案及宣贯方案。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对立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估,召开地方标准立项评估会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等进行审查,提出拟立项的地方标准计划,并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收集的意见,综合分析、研究确定并下达地方标准计划。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项目完成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归口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地方标准计划组织实施,督促起草单位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保证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下列调整:
(一)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优先纳入制定计划,并及时完成;
(二)纳入制定计划的项目,根据情况需要变更或者终止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可以变更或者终止;
(三)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完成制定计划的,可以取消该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第十四条 需调整市地方标准项目的,应当由起草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归口单位审查同意,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当申请未被批准时,应当按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十五条 未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负责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黄山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第十六条 起草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GB/T 1.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二)科学开展调查、分析、实验和论证;
(三)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
(四)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五)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六)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附件4)及有关附件报归口单位审查后,发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意见,并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被征求意见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
被征求意见者提出比较重大的修改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和归纳整理,填写黄山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5),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
地方标准送审稿经归口单位审查后,由归口单位统一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 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电子文本:
(一)黄山市地方标准审查申请函(附件6);
(二)标准送审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
(四)征求意见文件及汇总表;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
(六)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
(七)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八)地方标准技术审查计划(附件7)。
第二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未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专家组,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在召开标准审查会议五日前,应将审查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表等有关材料提交给审查专家。
第二十二条 审查专家原则上从“黄山市标准化专家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中选择。审查专家组应由不同领域的专家和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审查专家如果与该标准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
审查专家应全程参与审查工作,并签署审查专家承诺书(附件8)。
第二十三条 地方标准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四)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五)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审查应当听取起草单位介绍标准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技术审查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技术审查应形成黄山市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件9),由组长代表审查专家组签字,并附黄山市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附件10)。
第二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并报送审查专家组组长出具黄山市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附件11),由归口单位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报批地方标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电子文本:
(一)归口单位出具的建议函(附件12);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四)地方标准审查计划;
(五)审查会议纪要;
(六)审查专家组表决表;
(七)征求意见汇总表;
(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
(九)报批稿复核意见;
(十)标准送审稿;
(十一)审查专家承诺书;
(十二)标准信息汇总表(附件13)。
第二十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审核地方标准报批材料,重点审查材料完整性、程序合法性、编写规范性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归口单位材料存在的问题,归口单位应及时组织修改完善。
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封面统一为“安徽省黄山市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黄山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再加“/T”组成。
示例:DB3410(代号)/T ×××(顺序号)-××××(年代号)
第二十九条 地方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发布,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发布公告。
第三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起六十日内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发布公告及地方标准文本。
第三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版、印刷地方标准,印刷应符合GB/T 1.1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执行。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三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
第三十四条 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复审周期届满 6 个月前,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复审地方标准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
地方标准复审工作完成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形成复审报告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复审结论为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地方标准的,应当公告废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
第三十八条 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报送复审建议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及时开展评估,提出复审建议。经督促仍未报送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复审建议视作废止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1-07-24 16:382021年6月23日—7月23日,我单位就《黄山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开展了意见征集,未收到意见建议。线下,我局征集了有关单位意见,收到9个反馈意见,归纳意见建议8条,采纳5条,不采纳3条,具体情况反馈如下:
1、“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山市地方标准管理”修改为“为了规范黄山市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加强地方标准管理”。
处理情况:不采纳。管理包含“制定程序”。
2、删除“第五条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中“地方”2字。
处理情况:采纳。
3、第十二条中项目完成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修改为“原则上不得超过18个月,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则应向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
处理情况:采纳。
4、将《黄山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的内容合并。
处理情况:不采纳。因这两条不是同一内容。
5、《黄山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中出现的数字统一为文字表述。
处理情况:采纳。
6、第十条第五项中的“宣贯”,未成为社会公众熟知的用语,可修改为“宣传贯彻”。
处理情况:采纳。
7、将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GB/T 1.1”和第十六条第六项的“WTO/TBT”一并体现。
处理情况:不采纳。因这两者不是同一内容。
8、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的“的”,与各项中最后一个“的”字是重复的。民法典的立法技术是删除项中的“的”,可参考。
处理情况:采纳。
黄山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