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张忠华:
本局2025年1月10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4〕10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缴纳罚款185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18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催告你履行上述义务。因本局采取直接送达(包括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黄市监罚催〔2025〕302号),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黄市监罚催〔2025〕302号)
联系人:张秀兰 联系电话:0559-2546782
联系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昱中街道长干中路119号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8日
附件: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黄市监罚〔2025〕302号).docx